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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景德镇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3-01-14 15:09 访问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并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45号)等相关要求,有序推进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逐步形成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主动公开范围内的非涉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厅办公室应加强工作协调,与厅法规和审理处协同开展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合法合规性审核、备案、公布等根据《江西省审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由草拟单位于20个工作日内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依法予以集中公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拟处室应及时主动向厅办公室提供文件制定、修订、废止等动态更新材料,由厅办公室集中公开至江西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审计法规与政策解读”栏目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时只公开标题、题注和正文,题注应当包含公布时间及文号、修订时间及文号、施行时间等标识性信息,具体参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司法部网站)“行政法规库”的题注格式。

第七条 厅门户网站应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线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以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通过网络获取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高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便利度和满意率。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工作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厅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向社会提供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权威规范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提高审计机关公信力。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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