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尽职无责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景德镇市全面推进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景党发〔202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有航空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且依法纳税的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景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在景企事业单位应当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遵循“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行为与明令禁止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尽职无责坚持尊重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规律,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坚持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实施主体问责追责,确保尽职无责的认定与处置在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
第二章 无责情形
第五条 科学把握尽职无责情形,尽职无责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工作过程中,担当履职、攻坚克难。在处置过程中能够主动止损,没有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
(二)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存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合理合规使用财政资金,没有谋取私利,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违法的行为。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下列情况的,属于尽职无责情形。
(一)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中,已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并履行相应的工作程序,并自主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拨、交易、参股等行为,给本单位“无形资产”造成一定减值。
(二)未能在合适时机减持或退出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导致单位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已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但因基层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恶意隐瞒关联交易行为,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四)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中,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五)在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等因素,导致单位利益受损。
(六)领导人员在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时,发表了明确的反对意见(有会议记录),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发生风险或造成单位利益损失存在直接关系的。
(七)在景企事业单位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造成工资及现金奖励超年度工资总量的。
(八)有关单位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科技专项资金滞留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九)在为科技成果创新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担当作为造成不良贷款或投资失败。
第七条 在景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尽职无责相关程序和规则,在开展尽职无责调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准绳,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科学作出尽职无责认定结论。
第八条 在执行尽职无责认定予以无责后,又有新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违法违纪等情节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章 无责认定
第九条 市科技局牵头成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等部门组成的尽职无责认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十条 全市各监督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在景企事业单位科技转化事项是否符合尽职无责情况提出异议,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需要书面无责认定结果等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认为属于尽职无责情形的,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无责认定材料。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无责认定申请材料后,按照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交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确认是否属于本指引所列无责情形,调查核实后提交联席会议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在无责认定中发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存在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相应规定将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如遇国家和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