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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25 16:14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了《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1年和2014年,我市相继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1〕13号)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社厅分别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现行政策许多内容已不符合上级规定,也不适应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需要修改完善和重新出台。

二、文件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国家、省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梳理现行政策措施,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人社局于2022年7月份启动了《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起草工作,9月初形成了初稿。9月5日,以市人社局名义印发了《关于征求<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第一次征求了各县(区、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的意见。2022年11月,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我们根据最新通知要求,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3年9月8日,以市人社局名义再次印发了《关于征求<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第二次征求各县(区、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的意见。11月10日至12月9日,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23年12月20日正式提交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文件主要内容

《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对象以及“三审三公示”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参保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程序,以及参保后的缴费补贴标准。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来源以及预存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了组织协调机制和各部门职责。

第六章 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4年11月25日印发的《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景府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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