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审计,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研究型审计,全面提升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全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根据省审计厅《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项目应当由申报单位独立或者牵头实施审计,一般应当纳入评选年度前两年和当年的审计项目计划,在评选年度6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同一审计项目不得重复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三条 参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严格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工作部署和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聚焦主责主业,紧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强化研究型审计,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方面审计成果突出;
(二)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从审,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严格执行政策、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恰当,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正确,审计建议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揭露出重大违规问题、重大制度缺陷、管理漏洞、风险隐患,或者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五)认真落实审计整改督促检查责任,建立审计整改清单,促进提高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使用绩效,减少损失浪费,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成效明显;
(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参评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报告中的重要审计事项及整改情况、涉及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按要求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四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坚持质量标准,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和审核推荐。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评项目,取消参评资格;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一)参评项目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二)未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的;
(四)隐瞒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的;
(五)审计结果文书、审计信息存在重大审计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期间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跟踪督促检查不力造成审计决定执行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市审计局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评选优秀审计项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治导向、质量第一、成果并重、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审计局成立优秀审计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综合科、法规审理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审理科,负责评选组织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优秀审计项目名额按照当年参评审计项目数量的40%—50%确定,获奖名次按项目分值高低顺序排列,并按省审计厅要求分别推荐一名市本级得分最高的优秀审计项目和一名县(市、区)得分最高的优秀审计项目参加全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第八条 市审计局机关业务科和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本单位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并根据初选情况择优推荐,市审计局机关各业务科分别推荐3个审计项目参加评选,各县(市、区)审计局分别推荐2个本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参加评选。
未按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报送项目参评的单位,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参评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参评项目档案、申报表及自评分表;
(二)与参评项目相关的向上一级党委审计委员会请示报告材料清单,向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上一级审计机关请示报告材料等;
(三)参评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信息、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成果,需整改的问题清单以及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的证明材料等;
(四)体现参评项目研究水平的审计成果。
第十条 各单位推荐的参评审计项目应当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问题严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单位推荐的参评审计项目后,应当根据评选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由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骨干组成评审组,独立、客观地对参评审计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成员不得参与评审本单位的审计项目,不得泄漏评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掌握的相关情况。
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优秀审计项目评审过程和结果的质量控制。评选工作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十二条 评审组按照当年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通知所附的评分标准和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参评项目促进中央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出台的,或者促进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出台的,原则上优先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审组评分高低将各参评审计项目的评审结果提请局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的优秀审计项目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对评选出的优秀审计项目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证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结果应作为审计机关对有关科室及人员进行业务考评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组织对优秀审计项目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充分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法规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