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江西省总工会修订印发《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赣工通字[2023]23号)文,对各项经费支出内容、标准、操作规则等予以修订完善,如“六一”儿童节慰问支出、子女托管托育服务等,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全文请见附件)
一、职工教育支出相关标准
用于开展职工素质提升补助,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基层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 元以内;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 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调减;团体项目最高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 300 元,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调减。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人均不超过100 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采用租赁方式或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不超过600 元,每年限一次。参加上一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 800 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外聘导演、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导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500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 3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 元。举办文体活动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早餐不超过 20 元,中、晚餐不超过40 元,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 元。基层工会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人员可给予必要的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可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租用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基层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会员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按规定组织节日慰问、生日慰问或其他相关工会活动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作为慰问品。
基层工会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买电影票每人每季不超过 100 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
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260 元。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和明令禁止的费用。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接。
基层工会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如在本地公园有年票购买要求的,可每人每年购票不超过300元。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 2100 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及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 800 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可备适当的干鲜水果)予以欢送,同时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 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
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会员的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按月缴交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会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
四、其他活动支出相关标准
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展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会展服务类企事业单位承接。
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职工(劳模)疗休养活动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等有关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列支“六一”儿童节慰问支出,必须组织活动,慰问范围必须是参加活动并且有14 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标准。不得不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五、职工服务支出相关标准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建家活动、职工创新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建家活动支出、职工创新活动支出、职工书屋活动支出、其他服务支出。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但必须履行必要的集体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六、维权支出相关标准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职工本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基层工会根据职工困难情况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标准以省总工会制定的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办法为准。
基层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本级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七、业务支出相关标准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支出、会议支出、专项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
基层工会对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工会财务人员)可发放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兼职工会干部补贴标准:工会主席、副主席每人不超过300元/月,工会委员、财务人员每人不超过200元/月;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基层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每年可开展1次。表彰比例不超过单位总会员数的15%,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
负面清单: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虚构工会活动、虚列经费支出,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